泰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上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准确地处理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投诉和举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对食品药品的投诉、举报由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负责受理。
第三条 消费者对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理。
第四条 受理原则:
(一)受理投诉、举报和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投诉、举报要严肃认真,接待投诉人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消费者对药品、医疗器械购买、使用中的举报;
(二)有关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举报;
(三)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举报;
(四)下列投诉可不予受理:
1. 经营者之间、消费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
2.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投诉;
3. 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和处理的投诉、举报;
4.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诉;
5. 民事、经济纠纷的投诉;
6. 证据不全的投诉、举报;
7. 经过有关部门受理过的投诉。
第六条 受理程序:
(一)接受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所投诉药品、医疗器械的购买日期、品名、批号、规格、数量、价格及有关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对超出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有关依据告知投诉、举报人。
3.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登记、建档。
4. 对重大案件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处理投诉、举报:
1. 对一般性投诉,视不同情况,可将投诉信转被投诉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限期内答复投诉方和受理投诉部门,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责成被投诉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2. 对问题比较复杂或举报的重大案件以及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久拖不决的投诉,应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予以披露。
3. 凡提供给新闻单位曝光的投诉案件,应报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
(三)受理时限:
1. 接到投诉、举报, 10 日之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受理情况。
2. 处理一般性投诉,限被投诉方 20 日内有结果或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