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药监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泰州泰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药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药监政府信息,是指与药监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职能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依法免予公开的药监政府信息外,其他药监政府信息均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安全监管处、市场监督处、医疗器械处、稽查处、人事教育处、规划财务处、监察室和江苏省泰州药品检验所领导参加的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 领导小组 ” ),负责领导、全面推进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本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主动公开药监政府信息;
(二)汇总有关药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情况;
(三)督促、配合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维护、更新药监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和药监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药监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药监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药监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阶段性社会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状况;
(三)本局内部机构及其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变动情况;
(四)药监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药监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药监部门拟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下列公安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项;
(四)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药监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中不包含免予公开内容、且可以明确区分的部分可公开内容;
(二)第八条第 (二)、(三)项所列的药监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八条第 (四)、(五)、(六)项所列的药监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条 承担药监政府信息查询、申请公开事务的本局有关部门,应当将对外接待窗口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
本局市长公开电话( 86850095)和举报电话(86850130)接受电话咨询,告知或者指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安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药监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
(二)《泰州药监》;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设立信息查阅点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本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每年编制、更新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药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纸质目录应当包括信息名称、产生日期及其内容简述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药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通过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公布。
与药监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有关的政府规章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在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的网页上全文公开。
第十四条 药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提供给市有关部门,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 药监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归口渠道、逐级审核,及时或者定期对外发布药监部门的政府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在本局办公室设立药监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
药监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应当备有指南和目录供公众免费索取;提供主动公开信息的文件供公众查阅;有关单位可以逐步配置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方便公众检索、查询有关信息。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药监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本局对拟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以第十一条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按照本局的有关规定,采取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实施信息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药监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按照《指南》的引导,到本局药监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索取申请格式文本,也可以从互联网本局网站下载申请格式文本;
(二)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应当明确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市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户网站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各类药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3日内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
本局网站接收到申请信息公开的电子邮件后 ,应当在3日内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
本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好登记,遇下列情况,可以做以下应对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当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并由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当场请申请人补正;申请事项明确的受理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并由申请人签收;
(三)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四)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当场答复条件,应当按网上填写申请表处理。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五)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以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进行审核。对多项内容的申请中重大事项或处理部门有异议的,应报本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作出明确判断,即是否属于部分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不属于本局掌握的等等;办理意见、依申请要求提供的内容,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制作相应文书、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药监部门对公开申请办理后,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的时期限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不予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
(三)不属于药监部门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或者药监部门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明确告知。知道申请信息所属职能部门的,应明确告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第八条第(二)项所列的药监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受理部门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受理部门应当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药监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及时予以更改。有关业务部门更改有关信息,应当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二十六条 对药监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并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药监政府信息,应当在当面确认申请人确切身份后,在受理窗口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有关信息公开告知文书的回执联上履行签收手续;征得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申请人,但要制作各类书面文书,以备存档;申请人本人可以当场阅读或者抄录,政府机关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以纸质、光盘、磁盘、胶片等形式作为载体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按照泰价费[2004]20号文件要求和发改委、邮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法律、法规、规章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九条 承担药监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本局办公室,应当做好日常统计和归档工作,于每月3日前按要求对上月的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本局领导小组;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上报本局领导小组。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指南、目录的;
(三)推诿拖拉、弄虚作假,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局应当将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泰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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